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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合格性考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7 作者: 点击数: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

根据《湖南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教育厅

2020213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合格性考试实施细则(暂行)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和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和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合格性考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合格性考试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教育考试。根据《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全省统一组织的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等按照机密级事项管理。

第三条 合格性考试的对象为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且完成相应科目课程计划必修内容学习的在校学生。符合报名条件的西藏、新疆少数民族内地班的学生,应当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

第四条 合格性考试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下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14门科目。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科目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通用技术、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5门科目,省级统一制定考试标准和考试说明,明确命题、组考、评卷等工作要求,市(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合格性考试全省统考每年组织一次,考试时间为五月中旬,一般安排在五一假期后的第二个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日,每次开考全部科目。通用技术等市(州)组考科目的考试办法,由各市(州)按照省教育厅及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考试报名

 

第六条 合格性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各普通高中学校应设立报名点,组织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本校在籍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考信息系统,网址:xk.hneao.cn)采集报名信息。考生本人须认真核对个人报名信息并签字确认,再通过个人网上支付方式缴纳报名考试费以完成考试报名。

第七条 全面实施新课程和使用新教材前(即2018年、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下同),全省统考初次报考对象仅限于高中二年级学生,考生一次报考全部科目。全面实施新课程和使用新教材后,根据新课程要求和高中教学进度安排,部分在高中一年级可完成相应课程的科目,允许完成相应课程计划学习的高中一年级学生报考,但报考科目不超过4科。

第八条 学生报考合格性考试须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信息系统)进行学籍信息比对,确保人籍一致学籍信息系统中没有相关学生身份信息,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不得报考。

第九条 已经参加过合格性考试的在校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的科目不得再次报考,没有合格的科目可以在学籍有效期内的统考报名期间报考。

 

考籍管理

    

第十条 考生初次报考合格性考试,即生成考籍号并建立考籍档案。考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历次考试报考信息、考试各科成绩信息、考试诚信档案等。

第十一条 考生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建立并管理,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管理所辖考生相关信息。电子档案数据以学考信息系统数据库记录的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考生考籍档案是记录考生参加我省合格性考试的有效依据,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相关中学应指定专人负责学考信息系统的相关操作,并妥善保管系统账户及密码,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或者调用。

 

命题与制卷

 

第十三条 全面实施新课程和使用新教材前,合格性考试内容为《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以及《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实验)》规定的相关科目的必修课程内容;全面实施新课程和使用新教材后,合格性考试内容为《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规定的必修课程内容。

第十四条 全面实施新课程和使用新教材前,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合格性考试相关要求,制定各科目考试说明。通用技术、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5门科目考试以及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的实验操作测试,仍按《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查指导纲要(2013年版)》执行。全面实施新课程和使用新教材后,各科考试说明另行制定。

外语口语与听力考试办法和考试说明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合格性考试统考科目试卷采用卷、卡分离方式,即分为试题卷和答题卡。试卷印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 合格性考试统考以市州或县市区为考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考点须设在通过验收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新建标准化考点应按《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经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初检验收合格,报省教育考试院复检验收并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合格性考试全省统考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考区统一编排考场和准考证号。原则上每个考点至少有两所以上(含两所)学校的学生混合编排,且同一所学校的考生不超过其他学校的考生人数之和。小语种考生,按照语种分别集中原则安排在一个考点。报考部分科目的考生,其各科考试所在考室须在同一考点内。

第十八条 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合格性考试统考。准考证由报名点统一打印。

第十九条 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第一天

思想政治8:309:30

化学10:4011:40

语文 15:0016:30

第二天

历史8:309:30

生物学10:4011:40

数学 15:0016:30

第三天

地理8:309:30

物理10:4011:40

外语 15:0016:30

第二十条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考试的合法权益,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参照有关规定,根据考生本人申请,经审核认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可为残疾考生参加考试提供相应的合理化便利。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合格性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对于考试期间发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我省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考务管理细则》,对考点设置与考场编排、试答卷清点运送保管、考前准备、监考、试答卷整理验收密封回收,以及违规处理等各考务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评卷

 

第二十三条 合格性考试统考实行全省统一网上评卷。省教育厅根据评卷任务委托23所普通高校作为评卷点,承担各科目主观题的网上评卷工作。答题卡保管、扫描,图像切割,数据传输,客观题机评,阅卷点组织管理,成绩合成与统计分析等评卷工作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评卷教师来源以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为主,根据需要从各地普通高中和教育考试机构抽调部分教师参与评卷和评卷质量检查等工作。评卷教师选聘资格及选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合格性考试统考成绩公布之后,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于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报考所在中学汇总后,通过学考信息系统申请成绩复核。成绩复核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复核内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漏阅和小题得分漏统(登)或漏合等问题。成绩复核不重新评阅试卷,不涉及评分标准、评分细则宽严等问题。考生本人和非复核人员不得查阅答卷和相关评分记录。查核结果以书面方式,反馈至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通知考生。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每次考试各科的合格标准,由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基本教学质量要求以及当次命题和考试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考生合格性考试各科成绩包括合格/不合格成绩和具体得分,计入学考信息系统并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合格性考试各科具体得分提供给考生本人查询,按照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相关规定可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提供给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使用,特殊情况可根据有关部门或单位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可向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辖区内高中学校的考生考试成绩及统计报表,用于教学反馈与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考生成绩排名,不得仅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在外省(区、市)就读并已取得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我省户籍学生,在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后,由转入学校通过学考信息系统录入转入成绩,并打印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转入成绩认定审批表,报转入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再由市(州)教育考试机构于每年330日或930日前,通过学考信息系统予以确认上报。考生在外省参加合格性考试并已取得合格成绩后,又在我省重复报考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视为自动放弃外省合格成绩认定,考试成绩以在我省参加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含分数)为准。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有关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文件中,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文件,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细化本地组织考试科目的考试实施办法及相关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